山东顺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1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辛庄镇大官庄西。
法定代表人:亓丰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钢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强,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钢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万航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顺河大街上海明珠花园沿街商务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方圆制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疃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高传志,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强、***、山东万航通讯有限公司、济南方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9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顺连公司承包的钢结构工程工地是方圆公司东厂区,开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工程完工日拖延50天,即2019年11月15日工程已完工交付。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必须有***及方圆公司安排的人员在现场监督和指导,不能随意进入施工现场。***受伤的时间是2019年11月23日,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在质保期内刘强虽有维修义务,但方圆公司及顺连公司并未通知刘强进行过维修,***去方圆公司与施工无关,因为当天下着小雨,无法施工或维修,其受伤地点也并非在施工地点,而且刘强安排***去方圆公司并未通知***和顺连公司,事发后刘强也说不清让***去干什么,刘强仅是明确表示***受伤,与***及顺连公司并无责任。此外,***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即便顺连公司存在赔偿责任,依据《双方协议》,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刘强一人承担。在协议中双方已经确定了2019年11月23日发生的意外事故,全部责任由刘强承担,与***无关。***系顺连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签订协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据该协议约定,即使顺连公司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人施工,那么按照双方签订并认可的《双方协议》,也不应当判决顺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应当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顺连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业务分包给自然人刘强,顺连公司对刘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是明知的。二审判决判令顺连公司对刘强的雇员李修涛因工地施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顺连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刘强于2020年1月21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载明:“乙方(刘强)在施工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3日因违规作业发生一起意外伤害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从协议载明的事实看,李修涛系在顺连公司工地施工时受伤。从协议约定看,双方约定的是***对李修涛受伤不承担责任,顺连公司以该协议主张免除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便是顺连公司与刘强达成的协议,其协议对刘强的雇员李修涛也不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顺连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成良
审判员  闫爱云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