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7财保37号
申请人:山东沃翔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4944771310。
法定代表人:时秀娟,经理。
被申请人:***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大官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70267T.
法定代表人:**会,经理。
申请人山东沃翔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8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沃翔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