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鲁1002执保302号
申请人威海市银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中玻光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25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旭东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