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6179号
原告威海市银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威海市银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银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野
书记员 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