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60号
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与被告威海市银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88元减半收取计17444元,由原告坂东机工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宪
审 判 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