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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千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92民初2605号
原告:威海市千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3103363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花园5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杜常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义,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泽恩,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员。
原告威海市千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千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千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7元,由原告威海市千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凤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德民
书 记 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