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3795号
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麻石桥小区2-5幢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公司行政助理,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闳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闳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闳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四川麦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