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省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华立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云,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波,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川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