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雁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鸿雁装饰有限公司、淄博市第一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淄博鸿雁装饰有限公司、淄博市第一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3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民执字第47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鸿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冶街94号。
法定代表人:崔淑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博山区峨嵋山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国,院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鸿雁装饰有限公司、淄博市第一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高运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