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博民初字第509-1号
原告:**。
被告:淄博鸿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冶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广,董事长。
被告:淄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博山区峨嵋山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国,院长。
被告:白怀伟。
被告:边元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鸿雁装饰有限公司、淄博市第一医院、白怀伟、边元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迎
代理审判员 王 萌
代理审判员 郑 敏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