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邦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3628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金邦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苏0891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原告南京金邦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72862元[(2826311.52+38000)x20%];诉讼费9529元,减半收取4764.5元,由原告南京金邦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又共同协商,确认以549351元结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本院依法提取了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提取的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按91.92%的比例,本案分得案款504963.44元。
4.另经财产调查,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本院轮候查封其房产,无处置权,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04963.4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查明及执行到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