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47号
申请人: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7-3号1305。
法定代表人侯志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
申请人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9月9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