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713号
原告:陕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樊宏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亚刚,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侯志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收取1916.5元,由原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雪
打印:扈艳红校对:艾可可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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