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14号
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167-4号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RXT64H。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军,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7-3号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GQ168Y。
法定代表人:侯志建。
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 珍
书 记 员 薛远婷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14号
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167-4号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RXT64H。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军,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7-3号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GQ168Y。
法定代表人:侯志建。
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 珍
书 记 员 薛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