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1976号
原告:山东冠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55Q96G。
法定代表人:范继腾,执行董事。
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301549N。
被告:东明日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渔沃街道经济园区(106国道与站前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N4CFK7A。
法定代表人:胡学典,总经理。
原告山东冠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明日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冠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