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718号 原告: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黄羊山大街中段(***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4337012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