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718号
原告: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黄羊山大街中段(***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4337012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保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都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