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6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92528H。
被执行人: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莱阳市照旺庄镇前发坊,统一社会信用代9137062MA3C6HCX98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24343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