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达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6202号
原告: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战耀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毕强强,总经理。
原告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烟台腾达公司)诉被告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首控咨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首控咨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烟台腾达公司与首控咨询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首控咨询公司向烟台腾达公司退还资质申报费用18万元,支付违约金22500元;3、首控咨询公司向烟台腾达公司支付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7000元,差旅费3000元;4、首控咨询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5日,烟台腾达公司与首控咨询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1)由首控咨询公司代理烟台腾达公司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许可证”;首控咨询公司代理烟台腾达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2)合同总价款45万元,由烟台腾达公司在签订合同三日内付首付款18万元,在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级资质在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公示后三日内付13.5万元,在首控咨询公司为烟台腾达公司办理完生产许可证并在主管部门官方公示三日内,付清余款13.5万元。(3)首控咨询公司完成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限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25日。合同签订后,烟台腾达公司按约定向首控咨询公司支付首付款18万元,但截至今日,首控咨询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代理事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经协商,首控咨询公司仍不及时退还烟台腾达公司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故诉至法院。
首控咨询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5日,烟台腾达公司与首控咨询公司签订《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双方约定:烟台腾达公司将申报“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许可证”的相关事务委托首控咨询公司代理;本合同报批审核费和其它杂费总额45万元,由烟台腾达公司在签署本协议三日内支付首付款合同金额的40%计18万元打款合同生效,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级资质在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3日内,烟台腾达公司付合同额的30%计13.5万元,首控咨询公司为烟台腾达公司办理完生产许可证在主管部门官方公示三日内,烟台腾达公司付余款合同额的30%计13.5万元;首控咨询公司完成烟台腾达公司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限为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月25日,首控咨询公司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调整、聘用人员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务可以相应顺延;因首控咨询公司原因,烟台腾达公司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首控咨询公司无条件退回已收取的烟台腾达公司支付的费用,并承担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册人员相关损失的聘用费用、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同日,烟台腾达公司向首控咨询公司支付资质代理咨询费用18万元。
另查明,烟台腾达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17000元。律师为办理本案支付的差旅费单据共计1159元。烟台腾达公司为此次诉讼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诉讼责任险690元。本院依法冻结首控咨询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烟台腾达公司提供的《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火车票及出租车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烟台腾达公司与首控咨询公司签订的《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属于委托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烟台腾达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首控咨询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委托事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首控咨询公司的违约行为,烟台腾达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对烟台腾达公司要求解除《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烟台腾达公司行使解除权,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首控咨询公司,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首控咨询公司时解除。本案中,烟台腾达公司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首控咨询公司之日即2019年7月1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首控咨询公司应当退还收取烟台腾达公司的18万元代理费,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烟台腾达公司造成的损失。烟台腾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25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烟台腾达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已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作出约定,且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对于烟台腾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烟台腾达公司主张的律师差旅费及伙食补助费在合同中无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烟台腾达公司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交纳的诉讼责任险690元,应由首控咨询公司承担。首控咨询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
二、限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8万元;
三、限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2500元;
四、限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7000元;
五、限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责任险690元;
六、驳回烟台腾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9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山东首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志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莹
书 记 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