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447号

申请人:***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35XD。

法定代表人:闫化同,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1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31万元范围内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