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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宏旺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2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宏旺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济南正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海亮
书记员  曹洛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