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正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2412号
原告:***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闫化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君,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滕林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曾鑫,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诺公司)与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君、赵崇、被告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杨曾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林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850元及利息(以6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嘉林公司支付正诺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嘉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嘉林公司济南市某医院病房楼改造(EPC)工程项目负责人王某某代表嘉林公司与正诺公司签订《医院病房楼改造项目加固施工合同》以及《医院增项增量部分补充协议》,约定正诺公司对济南市某医院病房楼改造项目加固工程及该项目增项增量部分进行施工,工程造价为合同包干造价318500元,补充协议约定增项增量部分工程造价16000元,共计334500元。合同签订后,正诺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嘉林公司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至今尚欠工程款6850元未付。
嘉林公司辩称,正诺公司所诉相关事实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工程款、律师费损失均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7日,王某某(发包人、甲方)与正诺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医院病房楼改造项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及加固施工内容:1、工程名称:医院病房楼改造项目加固工程;2、工作内容:……依图后清单内的内容进行施工。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一)合同包干造价:加固设计方案范围内加固施工内容不含税包干造价(人民币),详见附件一中工程量清单:大写:叁拾壹万捌千伍佰元整。小写:¥318500元;(不含税)2、本报价不含附件1中加固报价工程量清单以外的任何项目,如有调减或调增项目按优惠比例调整工程总造价,本报价为不含税包干造价,如甲方要求发票,另外为乙方增加工程总造价的9%的税金。……(二)工程造价结算:……3、附件一中工程量清单内加固施工内容合同包干造价,维持合同包干造价318500元不变,不再进行审计结算。……三、合同工期:1、自2020年6月15日开工至2020年7月10日竣工,日历天数:25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五、工程款支付方式:……3、KQJG部分、五层电梯机房梁粘钢加固部分、FDJQ1部分、FD1(FD8)(4个)部分、FD6(1个)部分、XDK部分全部施工完成后,女儿墙加固施工前,甲方再向乙方拨付合同包干造价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拨付至合同包干造价款的90%。4、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所有工程款(工程结算造价)……七、乙方责任:1、乙方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曹永品;……十二、其他: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发生的所有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发包人、甲方)与正诺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医院增项增量部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载明:增项增量部分工程造价为19649.94元(不含税),该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为乙方支付该补充协议造价的50%作为材料购置款;该增项项目施工完成后经甲乙双方验收无误当日,甲方为乙方结清全部工程款。补充协议附件1《工程增项增量造价确认单》显示,工程总造价19649.94元,优惠完16000元。
2020年7月24日,正诺公司与嘉林公司形成《加固工程量确认单》,正诺公司在“分包单位”处加盖公司公章,嘉林公司在“总包单位”处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并由王福成签名确认。同日,正诺公司与嘉林公司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其上载明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质量评定为合格,正诺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司公章,嘉林公司在“建设单位”处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并由王福成签名确认。
2020年6月16日、6月17日、7月6日、7月18日,王某某先后向曹永品转账5万元、45550元、127400元、79700元,共计302650元;2021年2月9日,王某某向曹某某转款25000元;以上共计327650元。正诺公司主张,王某某系涉案工程嘉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嘉林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7650元,其中302650元由王某某账户转至正诺公司负责人曹某某账户,剩余25000元由嘉林公司王某某转至正诺公司曹某某账户。嘉林公司认可其自医院处承包了病房楼改造项目工程。庭审中,本院询问王某某的具体身份,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不清楚,需庭后核实,但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核实结论。
另查明,正诺公司因进行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嘉林公司向本院提交收条、协议书、转账记录以及济南市12345承办单等证据,拟证明正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涉案工程现场进行加固电焊作业时,将赵某某、张某的车辆损坏,相关损失已由嘉林公司赔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嘉林公司是否为涉案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本案中,虽然涉案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由王某某与正诺公司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发包人(甲方)”均显示为王某某,但是正诺公司提交的《加固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中均加盖了嘉林公司的项目专用章,且嘉林公司认可其自医院处承包了病房楼改造项目工程;另,嘉林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将王某某的具体身份书面核实结果提交本院,对于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嘉林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正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加之嘉林公司在庭审中所做的陈述,可以证实王某某系代表嘉林公司与正诺公司签订涉案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对方实际为嘉林公司。现已查明,正诺公司已于2020年7月23日完成涉案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嘉林公司至迟应于2020年8月8日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正诺公司,但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嘉林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27650元,尚欠工程款6850元(318500元+16000元-327650元)未付。现正诺公司要求嘉林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685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依据合同约定,嘉林公司至迟应于2020年8月8日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正诺公司,至今仍欠工程款6850元未付,正诺公司有权要求嘉林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以6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正诺公司因进行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其要求嘉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50元;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3000元;
驳回原告***诺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程雪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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