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5民初82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2952979B,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天元城***01**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于2018年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因家庭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家庭困难,符合免交诉讼费条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退还原告全部案件受理费356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元,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