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仕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5民初82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2952979B,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天元城***01**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于2018年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因家庭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家庭困难,符合免交诉讼费条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退还原告全部案件受理费356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6元,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