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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民辖终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天元城*********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2953952979B。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盐津县。 上诉人***、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对公民或法人提起的诉讼,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二上诉人住所地分别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和济宁市任城区,一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受侵害地在阜南县,**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山东济宁仕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