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1931-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生产巷1号,居民身份证610527197905224512。
被告: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浊东村1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N55GC47。
法定代表人:张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陕0528民初19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533101040000632账号40000元。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533101040000632账号4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晓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