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1931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生产巷1号,居民身份证6105271979********。 被告: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浊东村1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N55GC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年6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保全费420元、担保费300元,合计1007.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