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4028号之二 原告:***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元岭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1995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华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农科院东邻1号楼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2427712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华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28.89元、财产保全费为2239.26元,合计546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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