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海滨三路居委10号楼1**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东村12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76********。
被申请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89278631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0)安丘市不动产权第0011563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0)安丘市不动产权第0011563号项下(位于景芝镇阳春路西侧)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