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191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19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凌河街道郑家河村6号楼2**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7********。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凌河街道郑家河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7********。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凌河街道郑家河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6********。
被执行人:山东和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南月河路以西高新技术产业园西侧1号综合楼东侧2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220532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8927863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4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