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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191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19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凌河街道郑家河村6号楼2**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7********。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凌河街道郑家河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7********。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凌河街道郑家河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6********。 被执行人:山东和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南月河路以西高新技术产业园西侧1号综合楼东侧2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220532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8927863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4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