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696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19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被执行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4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孙 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