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13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193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周淑贞,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8927863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和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民主街西南角鲁信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220532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784执保74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山东和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潍坊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周淑贞、***、***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