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桲椤社区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终6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49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