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桲椤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731553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正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融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西秀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76575850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6TYE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汇融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市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0元,减半收取计6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桲椤社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731553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正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汇融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西秀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76575850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6TYE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汇融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市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0元,减半收取计6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