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7民初1362号
原告: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芜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桲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7315536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正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第三人:山东陆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8826950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陆通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锦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