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70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5634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润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