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高华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6741号之一
原告:福建高华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二区西工业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高华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高华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高华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高华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8元,减半收取计3494元,诉讼保全费2416元,合计5910元,由原告福建高华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水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