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ꎦ**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228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厦**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汉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玉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标志
书 记 员 苏凤惠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