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1143号之三
原告:三明市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32号7栋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68754251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625XQ。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化日昌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郊镇高堑村江下泗竹坑安置小区四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1Y6U8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宁化日昌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三明市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鹭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化日昌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三明市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三明市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3元,减半收取计4,936.5元,由三明市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