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执恢1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中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48151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