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长沙市中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永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恢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梨子山巷与砂子塘交叉口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邓继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荔,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修根
被执行人: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家红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544671元(含执行费598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原城北区)静园路5号1-2层的房产(衡房权字第0××1号)。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原城北区)静园路5号3-7层的房产(衡房权字第0××1号)。
3、依法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处选定评估机构。
综上,本院将对依法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衡阳永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故目前对上述查封的房产暂时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3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认可,并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被查封的房产暂不能处置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蒋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霁清
书 记 员 肖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