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187号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三福防水材料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第九村民组。
经营者:***。
被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司前街58号。
被告: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三福防水材料厂与被告***、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需向被告衡阳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水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闫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罗 春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