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323民初44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省沂南县铜井镇王前村二组9号,身份证号码:372832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鲁南国际茶博城C2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省兰陵县下村乡***村267号,身份证号码:3713241983********。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高新聚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佰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及其利息20475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3900元;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照该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为4.25%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6575元),以上共计228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分包被告**佰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沂水山水文园小区三期12号楼的墙体抹灰工程,原告带人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了抹灰工程。之后,被告**佰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项目经理***于2019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以证实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二被告还应该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以上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佰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于2023年5月17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3年7月17日前支付原告***余款50000元及诉讼费1180元;若二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就实际剩余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被告均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