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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40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
负责人:孟文,行长。
被执行人廉锋,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梁美霞,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李书娥,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马灿飞,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被执行人刘芳,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被执行人滕州市亚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祥,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飞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灿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廉锋、梁美霞、王玉祥、李书娥、马灿飞、刘芳、滕州市亚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飞马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李冬凌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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