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保444号
申请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西、航天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227.4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鲁1003民初3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227.4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9年6月17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8227.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