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3687号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芳,女,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西、航天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南海新区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2511元,均由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