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执保6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益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0713010893,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3幢4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695840881X,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99257645M,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董凌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益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益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4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购买财产保险,该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亦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4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田 鑫
审判员 曹修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