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953号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昆仑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市众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谈固北大街清木苑小区5-3-60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张芸双,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谈固北大街清木苑小区5-3-602。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众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张芸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