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某某市众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953号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昆仑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市众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谈固北大街清木苑小区5-3-60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张芸双,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谈固北大街清木苑小区5-3-602。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众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张芸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