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12民初2564号 原告: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西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JUN5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坤,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油罐及配套材料,合同总价款共计93,000元,后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尚欠33,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不予支付,原告因此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庭审查证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2019年4月份,被告欲向原告购买油罐及配套材料,双方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93,000元。2019年4月29日,被告***通过其622848****8370账号向原告法定代表人***622848****8970账号转账预付30,000元,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案涉货物联系车辆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由被告支付运费。货物运送后,2019年5月23日,被告***又通过其622848****8370账号向原告法定代表人***622848****8970账号转账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在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油罐、材料款33000元整,叁万叁仟元整。欠款人:***2020年1月23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理应及时支付所欠货款,没有及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引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坤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货款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