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299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告:山东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东居委会东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