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970号之一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后孙庄村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P47N7XJ。
法定代表人:胡立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存,系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西南路桥有限公司皇镇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府前街与定胡路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7CJ20F2Y。
负责人:张士民,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西南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曙光路东段乐成国际创业孵化基地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A6M47K。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东东,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西南路桥有限公司皇镇分公司、***、山东西南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西南路桥有限公司皇镇分公司、***、山东西南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68元,减半收取11484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立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