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767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余月强,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山东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建设西路A1-2香江光彩大市场金海西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NT2XJ2B。
法定代表人:余月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2621917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余月强、山东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00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月强、山东固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00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鑫